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茂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茂县政协   作者:   点击数:8423   日期:2019-11-25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茂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茂县委员会的各单位、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动阿坝州“一州两区三家园”和茂县“五地一中心”建设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茂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茂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茂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茂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茂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茂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茂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省、州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三)执行政协茂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茂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茂县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茂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茂县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茂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政协茂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对违纪违法的委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九)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茂县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省、州委员会的决议,政协茂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五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茂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茂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茂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茂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茂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茂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机关其他干部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县省、州政协委员、各乡镇党委负责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参加单位、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茂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