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茂县政协   作者:   点击数:8551   日期:2018-07-03   字体:【

                                                                                                                                                                                      

政协第十五届茂县委员会主席会议

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协茂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阿坝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茂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茂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中共中央、中共四川省委、中共阿坝州委、中共茂县县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研究部署学习事宜。

(二)审议本届政协茂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审议下届政协茂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协商讨论中共茂县县委和茂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以政协茂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茂县县委、茂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执行会议的决议。

(六)研究政协茂县委员会全局性工作方针、重要活动方案,履行职能以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审定以政协茂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七)审议政协茂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议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决定委员视察、重要调研活动安排;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工作。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以及其他人事事项。

(十)协调政协茂县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一)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五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根据议题需要,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出、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向主席或其他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决议事项时,须经主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和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由主席或其他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  主席会议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事项。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三章  会务工作

 

第十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提出建议,报主席审定;有关工作机构准备会议议题文件,确定议题汇报人;会议通知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送达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应作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四章  会议文件的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议题文件,涉及政协机关的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审阅,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审阅,然后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通知、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有关工作机构按照程序办理。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会后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办理,加强督办,确保落实。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副主席、秘书长报告;涉及政协机关的由秘书长负责落实,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有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茂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