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假冒伪劣产品社会赔偿制度的建议
来源:茂县政协   作者:   点击数:9277   日期:2018-10-23   字体:【

 

 

 在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也一直是群众最为关心、最敏感的热点问题。地沟油、苏丹红咸蛋、三聚氰胺奶粉、石蜡翻新米、毒胶囊、假疫苗等等,人们一谈到食品药品,心惊胆战。

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假冒伪劣产品致人伤残,给普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致人死亡,造成不少家庭破碎。

二、我国人口众多,医疗资源紧缺,假冒伪劣产品致人伤残,加剧了社会负担,致使公共医疗资源更为紧缺。

三、社会诚信度严重缺失,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则,劣者靠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不按规则办事的不法行为动摇了人们遵纪守法的观念,也动摇了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与信任。大家心中积怨,长此下去,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建议:

制假、售假者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要通过经济赔偿制度来承担社会责任,特建议建立假冒伪劣产品社会赔偿制度,即:

一、任何企业一经查处核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该企业从查处当年开始,按照每年税后利润的10%,若致人伤残和至死亡的则15%的标准赔偿,用于解决因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伤残人员医疗、学习、就业,生活等费用,给于人员死亡家庭补偿。

二、企业赔偿年限没有期限,若企业破产,破产清算时,必须保障清算资产的2%用于社会赔偿;若企业转让,转让费的5%用于社会赔偿;企业更名或者企业法人转让原企业、重新另建企业,必须继续承担这一赔偿责任。

三、企业赔偿资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成立由各方人士组成的监管小组,保证赔偿金用于假冒伪劣产品致人伤残者的治疗,学习和重残人员生活费用,以及人员死亡家庭的补偿。